臺灣民報1924年11月
| 序號 | 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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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本期題目 |
| 02 | 社說 這句話非同小可!/蔣渭水社論 前日那三好檢察官長的論告中有說....「若是反對同化政策,須要退出臺灣」的話。我覺著「這句話是非同小可」!記得大正十一年有個稅務吏,在稻江調查所得稅的時候,有個通譯簡某,因有說句「你大定若嫌稅貴,儘可退去臺灣罷」的話,後來發生問題,結局弄個簡某,致坐責被免了。由這樣看起來,這句退去臺灣的話,有怎樣重大,於此就會了悟起來了。且憲法第二一條明載著.... 「日本臣民,於法律範圍內,有居住及轉居的自由」──我們已經做了日本的國民了,在日本的國內應該得有自由居住,和自由轉遷權嗎?這憲法上明明白白地所保障的──怎樣那個區區的官吏,便敢發這追放的口氣來呢!在內地有多數的社會主義者──共產主義者──無政府主義者──到處活動和宣傳--至尊的天皇陛下,都未嘗對這些一個日本國民,發下追放的命令。像故大杉榮氏,是一位極左傾的人物,走到歐洲的時候,所有的歐洲各資本主義的國家,都拒絕他的入國,當其被法國放逐歸來時候,日本政府竟然容他入國,並不敢發下什麼放逐令來,阻碍他的居住,這才是包容萬物、「一視同仁」的聖意啦!然而身為臣民,居於神聖之職的檢察官長,竟敢說「反對同化政策,須要退去臺灣」的壞話──豈不是明明白白地,違背天皇陛下的聖旨嗎?豈不是反對天皇陛下的不忠義嗎?原來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八日,日清講和條約批准了後,日本政府要實行講和條約第五條的約束,對臺灣人民,付與二年間,退去期限,這是中國替臺灣人對日本要求所得之權利。換句話說....就是臺灣人,在此期限內,享有去就自由的權利,依此可見日本當時,並沒有拒絕臺人做日本的國民的意。換過來說,當時日本的政府,是歡迎臺人歸屬他的表示,只怕有不願意做了日本國民的,所以才限至三十年五月八日止,許臺人自由退去,那三十年五月九日以後依舊住的臺灣八,自然是愿意做日本國民的意思了。不但自己這樣想,連日本政府也是看做這樣的哩!所以知道現在日本籍的臺人,是既經做了三十年的日本百姓了。而今臺灣人的政治運動,是要促政府改善政治上的弊端,可說是一種愛國的行動了。這國民的政治運動,乃是個國民的權利,也是國民的義務啦!怎麼樣對這政治運動的臺灣人,宣告退去的壞話呢!這句話實在是「非同小可的」呀!以身食國家之祿,對人民說這話,實在難免無責咧!聽說島內各地方的不理解的警官,還是常常弄這種壞話,使內臺人感情反離,這影響於行政上實在很大了!日本自領臺到今,已經有三十年了,在這時候,更要對臺人宣告三十年前的退去命令,是有什麼必要呢?豈不是倒反表示這三十年來的治臺政績,全沒有進步嗎?這事不但我們不信,想大家也是不信,然則已是認定臺灣有些成績,就不應該再說卅年前的退去的問題,來喚起那時的舊觀念咧。 要之說這句話,是表示母國人的度量太狹了,是表示臺灣政冶的退步,是非常阻害內臺人的融和,這句話是像對臺灣人罵個「清國奴」一樣的!其損害本島人的感情,很大很大的。那個通譯說了這句話,已被當局免了職!你是個堂堂的檢察官長,敕任官,竟也敢說這句話,那責任自然要加倍大了。所以還要請官長以冷靜的頭腦,對這的良心自問一問咧!對這句話如能負責,取消於民眾,將來就免生出種種的誤解啦。(渭水) |
| 序號 | 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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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內外時事 國際阿片取締會議 |
| 02 | 植民地之行政整理 局課廢合為主 |
| 03 | 研究會對華政策 |
| 04 | 中國時局 奉軍奪回山海關重要地 |
| 05 | 馮玉祥密電總統 力說戰爭之不利 |
| 06 | 米國供給武器 無視國際信義 |
| 序號 | 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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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特別號題目 |
| 02 | 社說 要求參政權的問題/劍如社論 政治本要增進國民的幸福而設的。治國的方針,當酌民情,來施行適合的政策,方能使國民進步。若僅保護少數之利益,不顧羣眾那進步定是滯頓,況且國家的利益,並非少數人,可能專有的。當公平無私,同仁一視,使無論屬何民族,既隸本國,則是本國的國民,當有利益均沾的政治,必不可有特權階級的差分。夫國家乃國民共同所組織的,政治之善否,與國民的利害,關係很大。所以對統治之方針,當求適民情而合時勢的,才可施行。在封建專制的政治,只使民屈從,而不使民暢達的,到了今日,凡為文明國家都以民意參加國政,那使民屈從的政治,已沒有存在的餘地了,而政治法律,當根據着民意來制定,必不可放任那一部的特權階級,而可施行的。此乃屬於人民之自覺,有以使之然的。 我國當未維新以前,屬封建的政治,到了維新以後,民氣勃興,而自覺的民眾,便不滿意於舊式的政治,故人民乃提倡自由民權。因此,才採用英國的制度,以應世界的大勢,使國家之下,以政府和人民對立,人民得有參政之權,于今經三十餘年,指導訓練,已有今日進步的現象。臺灣既是我國的一部,也要根據,這帝國立憲的方針來統治,方是合理。那麼,臺灣人民,依帝國的精神,來要求參政權,誰敢說是不當呢?英國對於植民地,也是規範本國的精神,使植民地人民,自己參與自己的政治,英國之大,也是從這而來的。雖是植民地人民,文化有些差等,也不能因此,而拒絕他們的參政權。近讀臺日報論說,「臺灣參政的要求,須先對本島的統治,有所貢獻........並要有正當行使的資格,和實力........不是像那有求必應的理,而可得的云云」噫!立憲國民,還有這樣不理解的論法,實很遺憾的! 參政權的要求,是依立憲的原則,不是報應的,若要待正當行使的時,要用甚麼標準呢?試問明治二十二年,發布憲法的時候,是什麼樣程度呢?我們久在內地的,也有看過選舉狀況,也有看過議會的狀況,大多數還是不理解憲政的真意呢!現在都還在訓練的途上,只少部分有理解哩。這是難怪的。憲政在英國淵源很深,過了幾百年的訓練,根據於自由的精神而來的。我們東洋向來處於封建專制之治下,一朝採用其憲政,不過模倣其形式,還未得其真精神,若繼續訓練指導,定可得完善地步。如臺日的論調,將現在的狀況繼續而行,我不知要到了幾百年,才可以到的呢?但是我們深知憲政是要指導訓練,不是憑於空論──於是一方面,要求參政來指導,一方面促進文化擡高其程度,使其名實俱進,並非空想急進的要求。 由此觀之,臺人今日參政的要求,是證明臺灣進步的現象,這是本國人,指導和啟訓的効果,此後如能除去猜疑嫉妒的思想,以兄長的誠意來援助!以大國民的襟度來對待!那臺灣的政治,定到完美的地位,這豈不是我帝國宏大的精神嗎?(劍) |
| 序號 | 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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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世界奇聞 美國女子之神技 |
| 02 | 婦女賽腳會 |
| 03 | 歐洲之最高樓 |
| 04 | 紐約羊頭港之最奇船 |
| 05 | 英國建造最大飛機 |
| 06 | 美國第一候補副總統 |
| 07 | 八十老婦剪髮 |
| 08 | 滑稽理化學 |
| 序號 | 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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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本期題目 |
| 02 | 社說 急宜撤廢取締學術講習會的惡法社論 教育是國家最重要的事業,國民文化的高低,全賴乎教育普及與不普及。所以各國對於教育這方面,都是非常注重的,然而國家的經濟能力有限,若全部的教育,要完全由國家創設,未免有困難些。所以各國在教育行政上,有獎勵創設私立學校──特以英國最極力獎勵,故此英國有名的學校,大概是私立居多,如日本的早大,慶應明大....等,也是私立的呢,並且很發達,而成績也很好。由此考察起來,可知私立學校,對於國家貢献的力很大。 臺灣自改版圖以來,對於教育政策,沒有十分努力的誠意。所以至今學齡兒童的就學數,僅僅百分之三十三,而中學的就學人數,倒反不及在臺之內地子弟的半數──第十八號的社說,已經說過了──像這初等中等的教育全不普及的臺灣,應該要更加獎勵私立學校之創設。 臺灣島內,除了二箇基督教創立的中學外,沒有可觀的私立學校的發現。這是什麼緣故呢?是為從來的當局,不能獎勵,而倒反來壓迫,對於經營者,課以種種制限和束縛。故此,雖有志士仁人,不忍坐視島民之文盲,企圖私設學校而被當局無理解的刁難,致乎不能實現。如大正五年,全島有志之士,鳩集資金二十餘萬,欲在臺中設立中學校,後來因受當局種種的干涉,結局被政府七銅八鐵,弄成一國,不完全的官立學校了。 又如去年,文化協會,要設立文化義塾,也却下了。由此可知道政府所發布的私立學校的規則,是不許可主義的規則啦,不但如此於昨年五月十日,府會四十六號發布了什麼學術講習會的取締規則出來,是不論期間的長短,若是關於學術的講習,都要受過官廳的許可。就是一週間,或二週間的講習會,也要費了繁雜的手續,受過當局的許可,才能開會。這種繁瑣的規則,不但日本所沒有,就是世界上面,也可斷為沒有的,只是臺灣有的,這算個獨一無二之條規。 這講習會,在過渡時代的臺灣,是很切要的事業,其効力也是很大的,而今也被了這樣限制!咳!臺灣學政的壓迫,到這講習會來豈不可謂極點了嗎!如果政府,不是採用愚民政策,若有誠實,要啟發臺灣民智嘮?何有這的種種現象呢?這實在是很矛盾哩!所以我們敢說,在今日的臺灣,若尚有取締講習會的規則,實在是臺灣惡政的證據,臺灣文化的恥辱了。故此我們很希望,很要求現當局諸明者,趕快把這齷齪的規則撤消!使民間得有自由開設各種講習會,以圖臺灣文化的發達,則臺灣三百萬人民前途之大幸,也是我國前途之大幸的。願賢明的當局,在這點要留意!即時即刻實行撤廢,這是全臺人民,所最企望的。(渭水) |
| 序號 | 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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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內外時事 若俄老英 看了兩國的勞働組合總會 西尾末廣氏的歸朝談 |
| 02 | 中國的政變 辛亥以來的革命 不是專擁段為目的 王正廷氏談 |
| 03 | 統制機關最好是委員制 唐紹儀談 |
| 04 | 法政府正式承認俄國 |
| 序號 | 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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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文藝 鵲踏枝癸亥冬日入獄呈南強/鐵生 |
| 02 | 臺中監獄有感呈南強/鐵生 |
| 03 | 贈清瀨先生用幼春韻/鐵生未是草 |
| 04 | 獨文杞君那篇破除迷信的以後/前非 |
| 05 | 編輯餘話報社消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