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民報1924年2月
序號 | 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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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本期要目 |
02 | 社說 換新衣裳/醒民社說 迎新送舊,這是表現世上人情的話。為何大家歡喜迎新送舊呢?這個原因若是單純出自人類的好奇心,就沒有再說的價值,但是迎新送舊的現象,不僅於人間而已,大自然的現象都是如此,那麼這個可見就是大自然的理法,非人間的私事了。 請看自然界的草木,發芽、生葉、生長、凋落,至一定時節就再萌芽,這種的新陳代謝,決非自然的兒戲,其間含蓄無限之真理,在於每次的過程,都有進化向上,雖以俗眼看來,說年年歲歲花相似這樣的看法太過糊塗,其實今年的花和去年的花,於根本上全然不同,舊的已經凋落,這個新的比較舊的,更多經過進化的過程了。非只花木自然界全體的現象,都盡是如此,時在新春,不見大自然已經改了舊態,更換了萬紫千紅的新裝了嗎? 至於人類的社會亦然,迎新送舊,原來是同自然進化的理法。西哲嘉來爾有說,人類本是裸體的動物。衣類是人類發明的,非本質的附帶人類生命的東西,然現在已經變為必要品,沒有衣服就不能生活,但是舊的衣裳,常常要換,不然則難保身體的健康,萬般的社會制度,也不外人類生活上的衣裳,然現在沒有社會制度,社會生活也就不能夠成立了,總是舊的衣裳既然要換,和此同理,社會生活上的制度衣裳,也要時時更新,才能合新時代的社會生活了。 生於現代的人人,決不能拒絕否認社會進化的事實,然一班舊人,以墨守古制度為理想,盲從典型為美德,誤認傳統慣舊為絕對真理,這種迷信,非由根本上改革不可,那班舊人所穿的是一件舊衣服,只合他們穿用,我們生在新時代的人人,自有我們應穿的新衣服,焉得認穿其舊套呢?但是老人家沒有向上的氣象,又恐怕新人進步,失了自己的地位,故種種苦心牽制,就說甚麼要照古例,什麼新例勿設舊例勿滅,強制新人服其舊套。然在新人方面,生在世紀的新世界,叫我們穿古代的衣冠,那得服從呢?於是新舊思想不得不生起衝突出來了。總是要想一想,畢竟誰是誰非,兒子長大,舊衣已經過小,穿之有害身體,還要強制他穿,有何道理呢?社會已經進步,古代的制度衣裳,既然不合時勢,而猶強制守舊,有何道理呢? 敬告新時代的兄弟姐妹,新舊思想的衝突,是當然的過程。舊人既然不識時勢,他們的言動,就是時代錯誤,他們的批評非難,就沒有價值了。若是依然因襲父祖傳來的舊套,則我們社會就不能進步,而永遠居在人後了!同胞啊!年已新了!千門萬戶瞳瞳日,總把新挑換舊符了,當這甲子的新春,要覺悟努力脫下舊套,我們身上和社會生活上,也要把一件新時代的自由新衣裳來穿了!(醒民) |
序號 | 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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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政友本黨發會式 |
02 | 研究會和新政黨 |
03 | 欲打倒內閣 三派領袖的協議 |
04 | 三黨首領的會合 於三浦子爵邸 |
05 | 貴族院開會 |
06 | 中川男大攻擊政府 |
07 | 黎仁死了 |
序號 | 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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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英勞働黨內閣成立 |
02 | 釋放印度國民黨首 顏智氏 |
03 | 英伊陸續承認露國 |
04 | 政府解散議會 |
05 | 緬甸通信 緬僧之愛國運動/海外逸民 |
06 | 緬人減稅運動 |
07 | 雜錄 促內地人教員的猛省 |
序號 | 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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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本期要目 |
02 | 社說 施行行政裁判法於臺灣社說 近代的立憲國,皆是三權分立,設行政、司法、立法的機關各掌其職分沒有混同,其中行政最是廣泛,其施設和執行之當不當,關於人民的利害很大,所以凡為行政官廳而行國家事務的時候,必要合法和適當,才能保持人民的利益了。換句話說,就是要遵守其權限和職務執行所關的法令,又且關於各個人的公權和私權亦要遵法令所規定的條件和形式,不可為感情所動而濫用干涉,一面為公益計,一面亦要重個人的利益了。 於是欲使行政官完全執行其職務,必要設行政的監督機關,而此監督機關有直接間接的區別,例如司法裁判所本來是裁判民刑事件,然而行政官在於官職上的行為,有不法生出損害之時,可得提起民事訴訟,又行政官若濫用職權之時,可提起刑事的訴訟了。如這樣的時候,司法裁判所可以審查行政官的行為,和處分上有適合法令與否而問其責,所以司法裁判所對行政官亦有監督的作用,然此監督不是直接對行政事務,取消行政上的處置或使其變更廢止,只有不法的命令或處分,而關於民事刑事的裁判之時,可訊問行政官而已,故這個監督是叫做間接的。又議會對政府全體亦有監督的作用,如行政上有不法不當的事,可得糾問行政長官的責任,但是議會的監督作用對於行政上,不過是促其反省,由法律上看來亦只有間接監督的効力。故欲使監督有効果,必要在行政組織內設有直接的監督方法,如上級官可得取消下級官的命令或處分,若有不法或是不當的時候,可得取消或變更廢止其事項了。 國家對於行政上雖有如前述設了種種的監督機關,期欲合法運用,以增進人民的利益為眼目,然這等的監督機關中,唯直接監督有些效果,如間接監督不過是使行政官慎重執行而已。但是這直接監督機關,是在行政機關內自己的監督,倘使對人民有違法或不當的處分,若監督官廳不知或不為設法處置的時候,人民徒受損害沒有救濟的法子了。於是在立憲國對這樣受侵害權利或利益的時候,設有種種救濟的方法,如訴願和行政訴訟就是了。 行政的救濟方法,就是要除去行政上的不合法或不適當的處置,使其為合法或適當的處置,其方法在法律上限定的事項,可得對上級官廳訴願,或訴於行政裁判所,這個訴願法經已施行於臺灣,不必再說,現在還要急施的就是行政裁判法,這個行政裁判是不在行政機關內,純全的一個獨立裁判所,所以不受普通行政官的牽制有自由裁判之權,不論大臣皆可訴之,然臺灣沒有這個機關,例如治安警察法中第八條第二項有明記囚違法處分被侵害權利的時候,可訴於行政裁判而臺灣沒有這個,假如受總督禁止被傷害權利的時候,就沒所有救濟的方法是不是嗎?所以要施行治警法必要同時施行此行政裁判法才是合理了。總督雖是賢明,諺日『仙人打鼓亦有錯』萬一有違法之時,怎樣會得保持人民的權利呢?所以希望當局速施行此法是現下的急務了。 |